郴政办发〔2024〕3号 郴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郴州市产业引导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4年03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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郴政办发〔2024〕3号

 

 

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郴州市产业引导基金管理办法》的

通   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中省驻郴各单位:

《郴州市产业引导基金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郴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22日          

 

郴州市产业引导基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发挥财政资金的杠杆作用,规范政府产业引导基金管理,促进政府产业引导基金持续健康发展,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62号)、《财政部关于财政资金注资政府投资基金支持产业发展的指导意见》(财建〔2015〕1062号)、《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投资基金管理提高财政出资效益的通知》(财预〔2020〕7号)、《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关于发布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办法的公告》(中基协发〔2023〕5号)等有关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郴州市产业引导基金(以下简称引导基金)是指由政府通过预算安排,以单独出资或与社会资本共同出资设立,采用股权投资等市场化方式,引导社会资本投资经济社会发展的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支持相关产业和领域发展的政策性基金。

第三条  引导基金中政府出资来源主要包括市财政出资、争取中央、省级财政相关资金和各类投资基金支持。其中市财政出资由市财政统筹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清理盘活存量资金和整合现有相关专项资金等方式筹措落实。

第四条  引导基金坚持“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科学决策、防范风险”原则运营。

第五条  引导基金及参股的子基金主要投资新能源、新材料、节能环保、有色金属、装备制造、数字经济、食品医药、通用航空、矿物宝石、电子电容电池、现代农业、现代文旅、现代物流等优势产业链,并通过股权投资推动重点产业引进和实体经济发展。

第二章  机构职责

第六条  市人民政府履行以下职责:

(一)审定引导基金政策目标、政府出资规模、政府筹资方案、引导基金投资领域;

(二)审定引导基金管理办法;

(三)审定引导基金设立方案;

(四)审定子基金设立方案(引导基金直接投资项目方案);

(五)其他需“一事一议”的重大事项。

第七条  市财政局市人民政府委托履行以下职责:

(一)履行引导基金出资人职责;

)提出引导基金设立方案、重点投资领域、基准收益率等重要事项,报市人民政府审定;

制定子基金管理人遴选办法

)会同市国资委制定引导基金绩效考核办法,并组织相关绩效考核工作绩效评价结果与引导基金管理机构管理费挂钩

)负责牵头建立观察员制度

负责参与制定引导基金合伙协议;

负责审核引导基金年度工作报告和计划;

负责研究部署市人民政府关于引导基金的有关重大决策;

)会同市商务局、市发改委、落地园区(或当地政府)审定引导基金返投完成情况

)会同市纪委监委、市国资委、市审计局、市司法局等制定引导基金管理容错机制及激励约束机制报市人民政府审定

第八条  人民政府授权的引导基金管理机构履行以下职责:

(一)受托管理引导基金,负责建立和完善规范的引导基金“募投管退”运营管理机制;

(二)综合考虑引导基金的返投情况,平衡基金风险、收益及产生的社会效益;

(三)围绕本市主导产业设立若干子基金;

(四)对子基金管理人开展尽职调查、商务谈判;

(五)设立子基金的决策程序完成后,与其他社会出资人签订子基金公司章程或合伙协议,以引导基金出资额为限,代行引导基金作为子基金出资人职责,承担相应义务,根据需要向子基金委派董事、监事或决策委员会委员等,监督子基金运作;

(六)负责识别、防范及处置子基金的运营风险,负责引导基金直接投资项目及运营风险管理;

(七)负责对子基金的日常运营进行监督及考核评价;

)定期向市财政局报告引导基金及参股子基金的运行情况;

)其他日常事项。

第九条  引导基金资金应当委托商业银行进行托管。托管银行按照托管协议,负责资产保管、资金拨付和结算等日常工作。

第十条  引导基金托管银行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郴州市设有分支机构,与郴州市有良好的合作基础;

(二)设有专门的托管部门和人员;

(三)具备安全保管和办理托管业务的设施设备及信息技术系统;

(四)有完善的托管业务流程和内部稽核监控及风险控制制度;

(五)最近3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

第十一条  托管协议应当明确引导基金托管银行定期向引导基金管理机构报送引导基金资金收支情况,并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4个月内报送上一年度的《资金托管报告》。

第三章  引导基金运作

第十二条  引导基金可采取参股子基金、设立直投子基金、直接投资模式运作。直接投资是指引导基金以股权、优先股等方式对项目企业进行直投。

第十三条  子基金管理人应符合法律法规、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及其他相关文件的规定。

第十四条  子基金的设立、运作应满足下列要求:

(一)子基金应在中国境内注册,子基金管理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须对子基金出资,出资金额不低于单只子基金注册资本(出资额)的1%;

(二)引导基金参股在郴州市内设立的子基金,引导基金出资比例不超过单只子基金注册资本(出资额)的30%,对投资种子期、初创期等全部用于郴州市内企业(项目)的基金或重点服务郴州市招商引资的招商基金,引导基金出资比例可适当提高,最高不超过单只子基金注册资本(出资额)的50%;

(三)引导基金参股在郴州市外设立的子基金,引导基金出资比例不超过单只子基金注册资本(出资额)的25%;

(四)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要求的情形。

第十五条  引导基金按基金合伙协议或委托管理协议支付引导基金管理机构管理费用。

第十六条  引导基金参股的子基金的存续期限,应当在公司章程或合伙协议中予以明确。

第十七条  引导基金及参股的子基金不得从事以下业务:

(一)从事担保、抵押、委托贷款、房地产(包括购买自用房地产)等业务;

(二)投资二级市场股票、期货、评级AAA以下的企业债、信托产品、证券投资基金、非保本型理财产品、保险计划及其他金融衍生品;

(三)向任何第三方提供赞助、捐赠(经批准的公益性捐赠除外);

(四)吸收或变相吸收存款,或向第三方提供贷款和资金拆借;

(五)进行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对外投资;

(六)发行信托或集合理财产品募集资金;

(七)名股实债等变相增加政府债务的业务;

(八)法律、行政法规禁止从事的其他业务。

第四章  引导基金的退出

第十八条  引导基金存续期内达到预期目标的,可以通过清算、股权转让、股权回购等方式退出出资设立的子基金和直接投资的项目。

第十九条  子基金方案批准后超过一年,未按规定程序和时间要求完成设立及首期实缴出资的,引导基金可选择提前退出。

第二十条  引导基金资金拨付子基金账户超过一年,子基金未开展投资业务的,引导基金可选择提前退出。

第二十一条  引导基金从子基金退回的金额,除明确约定继续用于投资基金滚动使用外,应按照引导基金合伙协议或公司章程的约定分配。

第二十二条  政府出资从引导基金退出时,应将政府的实际退出金额及时足额上缴国库。

第五章  收益和亏损处理

第二十三条  为吸引社会资本出资,在筹集资金时出资各方约定基准收益率。引导基金及子基金收益分配时,应优先分配各合伙人的本金,再分配基准收益,最后分配超出基准收益外的超额收益,具体以签订的公司章程或合伙协议为准。

第二十四条  子基金清算时,子基金实现相关协议约定的返投要求且存在超额收益的情况下,子基金穿透后政府出资部分的超额收益可向子基金管理人和社会资本适当让利。

第二十五条  引导基金政府出资部分进行让利,应遵循公司章程或合伙协议约定,让利实施应严格按照审批程序进行。具体如下:

(一)申请:满足条件的子基金管理人可向引导基金管理机构提出让利申请。

(二)审核:引导基金管理机构初审后报市财政局,由市财政局对子基金管理人的让利申请进行审核,并提出审核意见。

(三)决策:完成申请审核后,引导基金管理机构将让利申请和审核意见报市人民政府审定。

(四)备案:引导基金管理机构将市人民政府审定意见反馈给子基金管理人,子基金管理人根据审定结果制定让利执行方案。

第二十六条  引导基金的亏损和债务由各出资人按照缴出资比例承担,公司章程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按相关约定承担。

第六章  引导基金的监督

第二十七条  引导基金管理机构应加强对子基金的监管,规范子基金的募集、设立、投资、运营风险管理及退出工作。引导基金管理机构应严格按照公司章程或合伙协议约定,以引导基金对子基金出资额为限,履行出资人职责,当子基金出现重大违法违规和违反公司章程或合伙协议约定的情况时,按公司章程或合伙协议约定,停止后续出资并采取相应措施。

第二十八条  引导基金应当接受市财政局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接受市审计局的审计监督。

第二十九条  对弄虚作假骗取引导基金投资,或不按规定用途使用、截留挪用、挥霍浪费引导基金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七章  容错机制

第三十条  建立引导基金管理容错机制。对依照投资风控相关流程、规定实施,且未谋取私利,没有实现预期目标或造成损失的,不作负面评价,不追究相关责任。在巡视、审计、财会监督以及主管部门考核时,基于基金生命周期进行整体评价,不对单只子基金或单个投资项目造成的投资亏损进行评定。

第八章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承担解释工作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文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三条  引导基金在《郴州市产业引导基金暂行管理办法》(郴政办发〔2018〕34号)失效后至本办法施行前投资的子基金或项目,按原签订的相关协议约定执行,原协议约定不明或者无法按原协议约定继续实施的,按照国家、省级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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